工地摔伤需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伤残和生活自理等级,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需提供相关资料,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如对鉴定不服,可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具体流程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和法院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法律分析
一、工地摔伤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具体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3、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5、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语
工地摔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影响。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作出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天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具体流程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和法院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交通费以及一次性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