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年数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判几年?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年数是可以视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年数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违法批准登记公司设立、违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或上市申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以及致使犯罪行为得逞、导致重大损失等情形。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可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