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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如何界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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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如何界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及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行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法律分析;一、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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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及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行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法律分析;一、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及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行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法律分析

一、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L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权审核公司设立、债券发行等请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职责的时候,必须要严重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批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请求,这是由于违规批准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如果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于有权审核公司设立、债券发行等请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请求至关重要,以免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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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如何界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及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行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法律分析;一、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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