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拓展延伸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包括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首先,民办单位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场所使用权证明等。
2. 申请登记: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3. 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则予以批准,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 领取证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前往相关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 公告:在领取证书后,民办单位需要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以便公众知晓。
6. 备案: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还需向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后续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咨询相关部门。同时,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09-1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