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步骤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销申请文件;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3)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法律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步骤: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2.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3、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步骤和依据法律已经清晰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注销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申请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09-1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