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是在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法律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是在哪里?
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拓展延伸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首先,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其次,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此外,还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另外,如果需要办理法人代表登记,还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最后,还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证书》。综上所述,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上七项材料。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是在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法律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