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章程,并前往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办理流程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决定是否准予成立登记,以及制作文书和证件并送达申请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为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以下三个文件:
1.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2. 章程。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四、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环节:申请人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拓展延伸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房屋场地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情况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或上级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要求或指导意见等。以上文件应按规定提交至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准备以下三个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章程。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为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也为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09-1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