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机构是上海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是接收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部门,接收地址为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法律分析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机构是上海市民政局。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在哪个地方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结语
上海市民政局是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因此,如果想办理上海民办单位的成立登记,需要向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窗口提交申请,并前往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进行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