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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怎么办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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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人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材料,通过网上初审,申请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接收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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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申请人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材料,通过网上初审,申请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接收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法律分析:

申请人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材料,通过网上初审,申请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接收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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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人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材料,通过网上初审,申请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接收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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