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他人营业执照违法,可向法院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和公司法,营业执照是合法财物,拿走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需更新。
法律分析
拿走别人营业执照违法。
营业执照属于己方合法财物,被他人拿走,无论是否影响经营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要回执照),赔偿损失(因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或者因没有营业执照受到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结语
依法拿走他人营业执照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对经营是否造成影响,都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要回执照)并赔偿损失(无法经营或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65条和《公司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违反公司设立条件均可受罚。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财物,记载重要信息,变更需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