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题目主要讲述了劳动合同的续签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月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这个标准,则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题目中提到的“劳动合同不续签”是什么意思。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题目中提到的“补偿基本工资”应该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补偿基本工资”并不是指劳动合同不续签本身所给予的补偿,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因此,我们可以将题目中的表述进行改写,以保持其意义不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题目中的内容改写为:“劳动合同不续签不是补偿基本工资,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该平均工资可能与基本工资的数额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丢了怎么办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丢了可以去补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开,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开具过了,劳动者只能和用人单位协商补开一个。
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书面通知应当载明理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书面通知应当载明理由。因此,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
结语
在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补偿基本工资”并不是指劳动合同不续签本身所给予的补偿,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题目中的表述。
另外,如果员工在一个月内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两倍工资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报酬。
最后,如果员工丢失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开。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