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1、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2、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3、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4、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