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各个区的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法律分析
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各个区的民政局。
二、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拓展延伸
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的登记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社会团体应当向上海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社会团体设立申请书》和《章程》。
2. 上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章程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组织运作。
5.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上海市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以上规定表明,上海市社会团体成立的登记办理程序较为严格和规范,旨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壮大。
结语
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各个区的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因此,办理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地点为上海市各个区的民政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