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所需资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材料清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章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所需资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申请书。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材料清单。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3、章程。
二、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拓展延伸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注销的,应当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终止。不准许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准许注销,就需要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终止。如果不准许注销,就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所需资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材料清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章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同意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09-1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