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文件。办理条件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送达。办理地址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接收部门名称也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
法律分析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文件
二、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条件:
1.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4、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办理地址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五、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拓展延伸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其中,民办单位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者协议、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清算组织或者清算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署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清算的书面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清算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备案申请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
如果民办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民办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文件。办理条件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以及送达。办理地址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接收部门名称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办理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09-1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