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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间限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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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间限制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三、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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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三、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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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间限制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三、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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