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相似性侵权评价方面,不应以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依据。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一种产品,且二者的形状、图案、颜色等主要设计部位相同或相似,则视为同一设计;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位相同或相似,但次要部分不同,则视为相似设计;如果二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主要设计部分不同或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单的描述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中所示产品的设计。外观专利产品相似性侵权评价:
1。判决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产品,而不是同一种产品。
2。判断尺度:不应以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依据。整体造型相同,视觉效果相同;局部微观不一致,从消费者的角度不会注意不同的细节,不会做相似度比较。
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二者的形状、图案、颜色等主要设计部位(关键部位)相同的,视为同一设计;(2)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位(关键部位)相同或相似的,次要部分不相同的,视为相似设计;
(3)二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主要设计部分不同或者不相似的,视为不同或者不相似设计。第二,如何对包装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民法上对包装物侵权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侵权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失来确定的。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工商机关查处的,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只有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就不会有这样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等文件,并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说明书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要求保护的颜色、遗漏的观点等,不得用于商业宣传,也不得用于描述产品的性能。
拓展延伸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重要内容。在认定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图片或照片的可比性。这意味着,该产品在设计上应该与已知的类似产品具有相似的特征,才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设计。
其次,需要考虑图片或照片与已知的类似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如果该产品的设计明显不同于已知的类似产品,则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设计。
此外,还需要考虑该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如果该产品的设计与已知的类似产品在用途和功能上存在重大差异,则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设计。
最后,需要考虑该产品与已知的类似产品之间的市场联系。如果该产品的设计与已知的类似产品在市场上存在显著差异,则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设计。
综上所述,认定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可比性、差异性、用途和功能以及市场联系等。如果该产品的设计满足上述条件,则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设计,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结语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判断相似性侵权时,不应以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依据。同时,对于包装侵权行为,民法上根据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