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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究网站在虚拟物经营上的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8: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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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究网站在虚拟物经营上的责任?

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的审查义务问题。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并且虚拟物品无法进行审查。电子交易平台商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电子交易平台商应该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人的故意、严重情节以及对国家的损失等因素。法律分析;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应当承担何种程度审查义务的问题。即电子交易平台商是否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进而对非法经营者采取限制。从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来看,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进行这样的审查。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没有对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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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的审查义务问题。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并且虚拟物品无法进行审查。电子交易平台商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电子交易平台商应该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人的故意、严重情节以及对国家的损失等因素。法律分析;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应当承担何种程度审查义务的问题。即电子交易平台商是否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进而对非法经营者采取限制。从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来看,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进行这样的审查。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没有对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一般规定。


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的审查义务问题。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并且虚拟物品无法进行审查。电子交易平台商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电子交易平台商应该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人的故意、严重情节以及对国家的损失等因素。

法律分析

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应当承担何种程度审查义务的问题。即电子交易平台商是否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进而对非法经营者采取限制

从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来看,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进行这样的审查。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没有对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一般规定。

关于电子交易平台的立法,现在仅有《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作出了规定。

其次,现在无法对虚拟物品进行审查。

虚拟物品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也没有相关的所有权凭证。电子交易平台商无法确认网络上出售的虚拟物品是经营者从正当途径获得的,还是被盗窃的赃物。

第三,电子交易平台商需要承担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的义务。

所谓形式审查,就是对电子交易过程中的信息进行非实质性的审查,即从交易表面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情节。事后披露就是在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向第三人披露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以便第三人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提供商或原所有人暂时还不能以电子交易平台商纵容盗号者为由,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是,虚拟物品的提供商及所有人保护虚拟财产的出发点是正确的,电子交易平台商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二)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结语

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来看,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进而对非法经营者采取限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没有对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一般规定。虚拟物品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也没有相关的所有权凭证,因此电子交易平台商无法确认其合法性。电子交易平台商需要承担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的义务,以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故意、情节严重,并结合非法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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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究网站在虚拟物经营上的责任?

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的审查义务问题。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并且虚拟物品无法进行审查。电子交易平台商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后披露,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电子交易平台商应该协助打击虚拟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人的故意、严重情节以及对国家的损失等因素。法律分析;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应当承担何种程度审查义务的问题。即电子交易平台商是否有义务审查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来源,进而对非法经营者采取限制。从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界通常说法来看,电子交易平台商没有义务进行这样的审查。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没有对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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