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借款合同主要规定了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并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时,赔偿借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时,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法律分析
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甚至会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结语
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借款人也应当按时按量收取贷款,否则可能会影响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其合法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