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花钱分手不能起诉。
恋爱期间的花销通常被视为共同生活费用或赠予,因此在分手后,一方通常无法通过起诉追回这些费用。法律并未对所谓的“分手费”作出规定,因此在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即便双方有约定,法院也可能不支持分手费的要求,除非双方有其他财产纠纷。恋爱分手后,要求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或“精神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转账通常不被视为赠与,但起诉追回这些款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情侣关系的法律地位:
1、情侣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财产共同体的概念;
2、情侣间的财产赠与通常视为无偿赠与,除非有明确的返还约定;
3、情侣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4、如果赠与基于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能有追回的法律依据;
5、情侣间的借贷关系应有明确的证据,否则难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
6、情侣间的共同财产,如共同投资购买的财物,分手时可按份额或协议分割。
综上所述,情侣花钱分手后无法起诉追回费用,法律不支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或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即使双方有约定,除非存在其他财产纠纷,否则法院也可能不支持分手费的要求。情侣之间的转账通常不被视为赠与,但要追回这些款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