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需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1.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材料。2.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确定赔偿数额。3.与雇主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雇主需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费用由其承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办理认定事项。
法律分析
发生工伤可以按一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说明。
2.伤情稳定后,构成伤残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确定具体伤残级别,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工伤保障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首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材料。其次,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费用由其承担。工伤保障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