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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9: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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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

一、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如昌邑市自2019年1月起,明确具有昌邑市常住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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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如昌邑市自2019年1月起,明确具有昌邑市常住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如昌邑市自2019年1月起,明确具有昌邑市常住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二、北京高龄津贴标准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高龄津贴标准是: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标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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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

一、老年人综合补贴标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如昌邑市自2019年1月起,明确具有昌邑市常住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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