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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进行维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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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法律分析;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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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法律分析;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法律分析

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公司拒绝配合工伤认定的情况

当公司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首先,与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明确表达您对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解,并解释对公司的影响。其次,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词等,以支持您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此外,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工会组织投诉,并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最后,如果一切努力都无法解决问题,可能需要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请记住,在应对公司拒绝配合工伤认定的情况时,保持冷静、坚定并寻求专业帮助是关键。

结语

在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积极沟通并解释工伤认定的重要性,收集相关证据支持申请,咨询律师以了解法律途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寻求帮助,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保持冷静、坚定并寻求专业帮助是关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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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法律分析;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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