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退休后,被某设计公司聘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作出辞退李先生的决定。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自己补交各种保险费用,被驳回。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李先生退休后,进入设计公司工作,属于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应适用上述法律。公司与他的书面协议中,应当就各项事宜加以规定。而本案中,双方的书面协议对保险、医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法院难以支持李先生关于要求公司补交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辞退李先生,属于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这种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即李先生不能依照劳动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劳务派遣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