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交纳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设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没有接到违法罚款通知、车辆外出作业、非法过户等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有的甚至超出几十倍、几百倍、上千倍。广大司机和车主对此做法怨声载道,认为绝对显失公平。正是这种原因,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法律咨询:交通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怎么计算?律师解答:这是因每日加收罚款额3%滞纳金导致巨额罚款的交纳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相关知识: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