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需要考虑如何确定约定的性质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债务加入与保证不论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那么需要考虑如何确定约定的性质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这对债务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
律师补充:
债务加入与保证不论是在外观表现,还是内在功能上均存在相似之处,这也是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的原因。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与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提高了债权受偿的几率,二者发挥的功能相似。
第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均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就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履行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
第三,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可能并存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债务加入系独立的合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对债务加入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结语
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该债的关系并通知债权人或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而保证则需要满足主合同从合同、保证合同为独立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等要件。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提高债权受偿几率以及债权人对债务加入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等方面。而区别则主要体现在保证为独立合同,而债务加入为独立的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