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被害人起诉后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被害人起诉后撤诉的情况如下:
1、自诉人认为被告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回或者驳回起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认为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并说服婆婆撤回诉讼;
2、自诉人认为被告构成犯罪,但不能提供足够的犯罪证据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回或者驳回起诉;
3、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的,法院不再判决,自诉人应当写撤诉书备案;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后,自诉人不再起诉被告人,可以撤诉;
5、自诉人起诉后,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