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合作方进行审查可以降低风险。需要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是否有签约资格、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信息。在合同条款的审查中,需要注意规格条款、质量标准条款、包装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处理条款和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等。在签订合同时,合作方应加盖公章或提供签约授权委托书,并确保公章清晰可辨。如果合同经过修改,双方应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法律分析
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合作方进行审查,了解其基本信息,有助于在合同签署时针对供货和付款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风险。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签名样本)。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8、提示: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拓展延伸
合作方基本信息及合同条款审查技巧是合同审查中非常重要的步骤。在审查合作方基本信息时,需要注意合作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变更记录。同时,需要对合作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查询,以避免合作方存在信用问题。
在审查合同条款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需要确保合同中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合同中的约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潜在的问题。
此外,还需要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进行审查,如合同附件、合同修改记录等。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也需要认真审查。
总之,合作方基本信息及合同条款审查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重要步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注重细节,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