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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的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5: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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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的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是,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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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是,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分析:是,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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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的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是,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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