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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出院后发现病历错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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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出院后发现病历错误?

本文讲述了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医疗机构也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服务,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分析;如果您无法与主治医生就协商问题达成一致,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医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确保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具体细节。一、可以申请调取病历的情况。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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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医疗机构也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服务,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分析;如果您无法与主治医生就协商问题达成一致,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医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确保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具体细节。一、可以申请调取病历的情况。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本文讲述了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医疗机构也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服务,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

如果您无法与主治医生就协商问题达成一致,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医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确保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具体细节。

一、可以申请调取病历的情况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患者对自身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结语

本文讲述了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申请调取病历的情况。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的同意和手续。医疗机构也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制服务,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最后提醒患者,如果无法与主治医生就协商问题达成一致,还可以联系当地的医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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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出院后发现病历错误?

本文讲述了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医疗机构也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服务,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分析;如果您无法与主治医生就协商问题达成一致,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医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确保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具体细节。一、可以申请调取病历的情况。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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