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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2: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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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

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一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的两项规定: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一部门规章中,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贷款通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出于维护企业间正常经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所以要对金融行为进行严格管制,以防企业间不规范借贷,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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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一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的两项规定: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一部门规章中,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贷款通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出于维护企业间正常经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所以要对金融行为进行严格管制,以防企业间不规范借贷,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一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的两项规定: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一部门规章中,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贷款通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出于维护企业间正常经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所以要对金融行为进行严格管制,以防企业间不规范借贷,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其《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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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

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一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的两项规定: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一部门规章中,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贷款通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出于维护企业间正常经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所以要对金融行为进行严格管制,以防企业间不规范借贷,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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