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数量、条件和申请材料、表格等事项。申请人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文件,如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新住所证明、变更范围认可证明、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等。审批程序分为对外公布和内部审批流程, 其中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程序分为两步, 内部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发证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二、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变更名称及举办单位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住所需提供新住所证明。
变更宗旨业务范围需提供变更范围认可证明的复印件,若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应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变更经费来源需提供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变更开办资金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举办单位认可的证明。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表格可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也可在高新区公众信息网免费下载。
六、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程序
第一步:事业单位领取(下载)申请事项所需填写的《表格》和有关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加盖举办单位印章,提交申请资料(表格)及其他资料附件。
第二步:对事业单位呈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申请:
(1)事业单位领取(下载)申请事项所需填写的《表格》和有关资料。
(2)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3)提交申请资料(表格)及其他资料附件。
2、受理:(1)登记管理机关查验事业单位呈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审查的申请事项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缴)证: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予以公告。
拓展延伸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首先,需要提交申请书,明确变更事项、理由、依据等内容。其次,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书,明确变更对事业发展和业务管理的影响。第三,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第四,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五,需要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第六,需要提交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第七,需要提交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八,需要提交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九,需要提交变更后的印章刻制证明。第十,需要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最后,需要提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上述材料。
结语
根据提供的文本,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行政审批条件、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审批程序等内容。其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为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审批条件包括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合法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材料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文件;行政审批程序包括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程序、内部审批流程等。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