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在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不需要赡养继父母,但若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则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并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继子女只有在继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后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在要求继子女赡养之前,继父母应先考虑自己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一、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赡养继父母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继父母未对继子女承担教育抚养的义务,此时继子女也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但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义务赡养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有因才有果,子女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也就是说只有父母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后,子女才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在要求继子女对继自己进行赡养前,要先想想自己在成为继父母后是否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又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
结语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决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如果继父母未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然而,如果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继子女则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适用婚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在要求继子女赡养继父母之前,继父母应先考虑自己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