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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5 1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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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

刑事复议,一般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刑事复议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附则5章35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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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复议,一般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刑事复议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附则5章35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刑事复议,一般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刑事复议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附则5章35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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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一般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刑事复议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附则5章35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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