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上诉,如果确实不清楚的二审会发回重审,如果是判重了二审会重新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一、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