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语言性骚扰的立案问题以及被性骚扰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条件和流程。结论是,如果语言上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可以进行立案处理。一般的轻微行为适用于训诫或具悔过书,但情节较重或屡与骚扰则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性骚扰严重到构成猥亵,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语言性骚扰的立案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如果语言上的性骚扰行为严重,那么可以进行立案处理。一般的轻微行为(比如用语言挑逗、诱引)适用于训诫或具悔过书,但要是情节较重或屡与骚扰则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关于性骚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被性骚扰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性骚扰起诉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原告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由此可见,如果只是言语上进行性骚扰的,公安机关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性骚扰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比如说已经涉嫌构成猥亵了的话,猥亵是有可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
拓展延伸
语言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语言性骚扰严重程度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言语内容:语言性骚扰的行为主要是以言语形式进行的,因此需要重点关注受害者的言语内容。如果受害者的言语内容含有贬低、侮辱、恐吓、侵犯隐私等不良内容,且涉及到了受害者的性别、种族、宗教等敏感信息,则可以判断为严重程度较高的语言性骚扰。
2. 受害者的反应:受害者的反应也是判断语言性骚扰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受害者对遭受的语言性骚扰感到不适、恐惧、愤怒,或者出现了心理创伤等严重反应,则可以判断为严重程度较高的语言性骚扰。
3. 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语言性骚扰的影响,也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干扰,影响了其学业、工作、社交等方面的正常进行,则可以判断为严重程度较高的语言性骚扰。
综上所述,语言性骚扰严重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言语内容、受害者的反应以及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只有综合考虑,才能更准确地判断语言性骚扰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结语
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并非所有性骚扰行为都构成刑事案件。如果语言上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可以进行立案处理。但一般的轻微行为可以适用于训诫或具悔过书,情节较重或屡与骚扰则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被性骚扰,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起诉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只是言语上进行性骚扰,公安机关可能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性骚扰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构成猥亵罪,可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