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构成要件及情节严重的界定。偷越国境三次以上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境外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逃避法律制裁、对边防人员使用暴力威胁、介绍多人偷渡、偷越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行为。犯罪动机多样,但过失不能构成该罪。一般居民为探亲、赶集、过境等非严重情节,可给予行政处罚。偷越国境次数不满三次但情节严重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偷越国境罪次数多少构成犯罪?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二、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都能够构成偷越国境罪吗?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虽然根据我国规定嫌疑人如果是偷越国境的次数达到了三次,才算是构成偷越国境罪,但是只要他一开始就有了偷越国境的行为,并且他第一次偷渡到国外之后,就在国外从事一些损害我国相关利益的行为,或者是他在偷越国境时,用一些暴力的手段对待我国的国境管理工作人员,那么都算是情节严重,构成此罪的。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偷越国境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情节严重包括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逃避法律制裁、对边防、公安人员使用暴力相威胁、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行为。对于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偷越国境行为,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此外,偷越国境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该罪。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偷越国境行为伴随着对我国利益的损害或对国境管理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即使偷越次数不足三次也可构成情节严重,从而构成偷越国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