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房屋过户时,如果房管局不配合办理,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房管局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该段内容强调了法律对于房屋过户的重要性和强制性。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房管局如果不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调解书丢失,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一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调解书丢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救。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原因和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当事人应尽快向法院申请补救,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调解书丢失的原因、遗失时间、地点等,以便法院尽快处理。
结语
过户手续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房管局不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为了保障权益,双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