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周向我借了30万元创业,并向我发出了借条。但两人一直未还钱。我起诉了他们,要求他们还钱。小周未到庭应诉,而小李则声称他与小周之间有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小周承担。他出示了他与小周所签订的协议,其中约定小周同意承担公司从组建至今的全部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呢?法官解答: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虽然小李与小周之间有约定,但这并不能对抗第
法律分析
小李和小周向我借了30万元用于创业,他们向我发出了借条。因两人一直未还钱,我就将他们告了,让他们还钱。
小周未到庭应诉,小李则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他与小周有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小周承担。
小李还出示了他与小周就此所签订的协议,其中约定小周同意承担公司从组建至今的全部债权债务。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官解答
屠育法官: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小李说自己与小周签有协议,这笔钱应由小周返还给你。但这是小李与小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所以,小李与小周之间关于承担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约束你,你仍有权让小李与小周一起向你偿还借款。
结语
根据屠育法官的解答,如果小李和小周之间有约定,同意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是,在本案中,小李与小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因此小李仍需与小周一起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九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八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