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禁止性骚扰,但未具体界定。北京市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性骚扰罪的形式,并规定了投诉和起诉途径。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对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提供了处罚措施。尽管现行法律未明确“性骚扰”一词,但在不同立法层面已有法律原则反对性骚扰。过去的法律对一般性骚扰形式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偏向于公共场所,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惩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性骚扰罪法律依据和规定: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罪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并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投诉和起诉的途径。该草案的三个条款清晰而明确地表明了对性骚扰行为的不容忍态度。尽管现行法律中并未直接提及性骚扰,但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已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对于一般性骚扰形式的惩处并不适用,而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这对于解决社会上长期存在且备受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