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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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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两者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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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两者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两者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法律分析

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差异。《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联系。仲裁法是一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仲裁等活动。

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启动、证据的收集和举证、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措施等。

虽然仲裁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它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唯一法律依据。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调解、诉讼等。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此,仲裁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虽然有关联,但它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仲裁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

结语

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两者主要有以上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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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两者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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