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账户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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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6:05:41
债权账户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可以被叫作往来结算账户,一般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通常会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一般在借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导读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可以被叫作往来结算账户,一般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通常会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一般在借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可以被叫作往来结算账户,一般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通常会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一般在借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账户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可以被叫作往来结算账户,一般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通常会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一般在借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