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条款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这些条款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等原则。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履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条款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这些条款无效。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等原则。
一、合同条款不合理可以不履行吗
合同条款不合理可以不履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款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履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如果合同履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原则有: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拓展延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1.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保持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合同地位、权利或机会损害对方。
4. 合法有偿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合法有偿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6. 合同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享有合同自由,不得受到任何强制或限制。
7.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内容优先于法律规定。
8.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保持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是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合法、公平、诚实信用。
结语
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条款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这些条款无效。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等原则。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款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如果合同履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