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建立收养关系所需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分析
首先,要建立收养关系,收养双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根据规定,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所以,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荐举其他证据。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三、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依据
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总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方式,有两种。一是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提供周围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言。其实,只要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都可以获得相关证据去证明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确立,一般都要去相关部门做相关的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
结语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成立。收养双方当事人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公开承认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已终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提供其他证据。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此外,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如果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都可以获得相关证据去证明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确立,一般都要去相关部门做相关的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