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以及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为了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需要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债务管理激励机制、债权债务控制机制以及债务化解机制。
法律分析
一、法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怎样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
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
二是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
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是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制止新债“八个不得”、“三个不准”、“两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严格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防止村级盲目举债。
四是完善债务化解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归类,明确债务偿还责任。按照债务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有序偿还。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发现截留、挪用偿债资金的单位,坚决扣减相应款额的偿债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导致双方债权债务终止的事由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拓展延伸
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是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包括信用评估体系、风险控制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等。这些机制可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其次,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债权人更加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
最后,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实现共赢。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度,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同时也可以促进债务人更加注重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减少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债权人应该积极参与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和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方法。在债权债务终止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为了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债务管理激励机制、债权债务控制机制以及债务化解机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