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时候,应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救济。但是,如果职工对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或者救济方案存在异议,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来寻求救济。
职工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如果职工对于补偿标准无异议,但是领取工伤补助金的时间、方式存在争议,可以向负责领取工伤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解。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认为雇主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异议的职工,认定机构的认定决定及时生效,不得再提出工伤认定异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进入复议期限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前置程序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烈 控制诉前程序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调解工伤保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纠纷,或者提出调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