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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没有登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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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没有登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主观。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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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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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没有登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主观。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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