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对于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则按照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
根据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对于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则按照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门诊医疗保险(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五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通知》,缴费基数是指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基数。对于五费合征单位,其缴费基数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五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执行。如果缴费基数与实际经营收入有关,则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因此,缴费基数的确立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以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对于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则按照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门诊医疗保险(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