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于合同条款内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内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无效。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内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合同即使无法履行,但只要合法就有效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为都是合同的履行,但是合同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就是指,当事人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履行适用以下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的王冠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尊重合同的约定。
2、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的原因,导致情事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质量和数额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的义务。
4、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经济合理的方式,以最少的成本完成交易。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恶意串通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 合法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不懈偿债原则: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权利保护原则:债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法律支持。
6. 公平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加重对方负担或者减轻对方责任。
7.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恶意串通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旨在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结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而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导致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从而使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