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债务关系成立的要件。债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债务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从会计意义看和从经济意义看。其中,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法律分析
一、债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与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其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且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什么?
1、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单务合同中可以只存在债权关系或者是债务关系。债权也即行为人可要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务是自己必须要承担的义务。
拓展延伸
债权和债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概念之一。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受领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依法承担的给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义务。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 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是自然人本人,债务人则是自然人的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关系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具有较为简单和明确的法律关系,易于处理。
2. 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是法人,而债务人则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员。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具有复杂和严格的法律关系,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非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非法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是非法人组织,而债务人则是非法人的成员、投资者或其他关系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具有较为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
债权和债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概念之一,其关系涉及到债务人的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处理债权和债务关系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债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债务关系成立的要件则是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以及发行债券等需要返还的资金。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单务合同中可以只存在债权关系或者是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